暑期实践进行时 | 记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的访谈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24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成员吴鹏宇来到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专门负责破产类精英律师丁华健律师就有关个人破产程序以及其看法进行了访谈。丁律师常年从事于破产类案件的解答咨询事宜与办理,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
首先,丁律师开门见山的提出了淮安地区并非个人破产法案的试点地区,也就其从业生涯而言并未遇见个人破产类的案件办理,甚至从未遇见类似案件的咨询情况。丁律师首先指出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法案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其根源在于当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关法律措施并未极尽完善以及受我国传统的民风习俗影响,法治观念还未彻底筑牢。
其次,丁律师立足于当前其实践的长期经验出发,指出对于个人破产这个尚在试点的法律制度而言,在法庭审判后的执行阶段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与问题。最终的纠纷债务数额并非以庭审结果为主,而是在庭审后的执行阶段再次进行双方的协商,以双方的满意为基准原则而非是依据庭审判断为最终。在我国的私法民事领域,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自由地表达意思且双方皆从自身角度出发而进行法律活动,所以在法庭审判之后的执行阶段往往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再次进行双方的最终协调。较为完善已经成熟的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尚且还存在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更何况是不够成熟的直接的人对人的债务纠纷解决制度。
接着,针对个人破产法案是否在当地区具有实施的必要性这一问题,丁律师认为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之下,个人破产制度不具备合适的土壤。就目前来说,个人作为被执行的案件在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较高,如果再给予更宽松的余地从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则当债务人主观上不想继续执行债务之时,完全可以选择进行个人破产程序,那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就目前公司破产制度而言,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的变卖在实践时都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且公司破产制度的详细实践落实还有些制度上的欠缺与有待完善,而个人破产制度则更需系统的考察完善后方可正式实行。
最后,丁律师具体阐释了其认为个人破产无法实行的理由,即市场经济制度上更加详尽的规定缺乏以及法治观念并未完全普及。这也提醒了团队成员,对于这两个问题,团队应从实践出发,由实践引发思考,进一步探寻问题根源。
经过与丁律师的访谈,团队成员进行了深入思考探究。一是其个人破产准入标准是如何?这个问题乃是非常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因为我国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各异,究竟是全国统一标准还是依据各地实际标准?若依据各地实际标准,又该以何种指标衡量?这种标准的实施是否能够确保无法使不诚实之人彻底无漏洞可钻,又是否切实履行了其拯救诚实而不幸之人的宗旨?我想这个问题更应该去依据庞大的数据支撑而非仅仅可以通过试点可知。
二是于破产之后,债务人已通过法律程序清偿其债务,但经破产程序后其所免去的债务若数额过大,那么债权人是不是真的完全依据法律不去追究?我想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在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其公司企业本身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出售公司企业的本身进行债务偿还,毕竟公司是个拟制的,但若到个人,是否可以出售个人的相关权利以获取更多的财产?尚且依据传统的民风民俗而言,常言之父债子还,此类债务观点深入民心,是否经过法律判决,债权人真的心中觉得以无欠债?若债权人在审判后仍觉得欠债,继续进行对债务人的追债,此类行为又该如何处置,处置方式又是否能为大众舆论所接受?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思考的问题。(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吴鹏宇)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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