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记与卓建律师事务所的访谈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26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成员钱艺能借助腾讯会议,线上与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就有关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张昊律师作为优秀的青年律师之一,已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在交通事故侵权、破产等多个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先,张律师介绍了个人破产中债务人豁免财产的范围以及认定标准。豁免财产的范围一般设置在很低的水平,只给予债务人最低限度的豁免财产,通常留给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水平只略高于贫困线。豁免财产也是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诚意。但现在,为了促使债务人有一个真正的全新开始,放宽豁免财产范围已经成为趋势。在认定豁免财产时,一是要保障破产人及其所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破产人继续生产经营,也就是基本的物质保障和能够让其继续工作。
其次,张律师从理 论上阐述了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标准为支付不能,其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只有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破产清算程序才对之适用,因而,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非常严格。而对于破产重整,只要债务人尚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理论上均应适用重整,如有一定资产和未来可预期收入等,都可以作为重整的判断标准。
接着,张律师强调了社 会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中的重要性。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所以破产管理人一般会依托社 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来判断债务人的个人破产状态,来避免债务人谎报财产、故意逃废债等情况的发生。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如有受到人民法院处罚、转移财产、破产欺诈等严重的失信行为时,也将通过信用网予以公示。
最后,对于个人破产中破产人名单的公示问题,张律师给出了自己看法。个人破产可以参照企业破产,由法院进行破产名单的公示,但是在公示时,可以分情况而定,比如对个人破产和解的破产人,法律可以对其比较宽容而不进行公示,对于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法院在公示时可以标明其适用的是具体哪一种程序,因为这两种程序的债务人自身状况不同,比如适用重整的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是比较高的,东山再起的几率也会比适用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更高。
通过本次访谈,团队成员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豁免财产、社 会信用体系在个人破产中发挥的独特作用、破产人名单公示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也激励团队成员在实践中进一步了解个人破产制度。(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钱艺能)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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