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访谈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为调查研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情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成员钱艺能、施珩、徐君皓于2022年7月6日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类个人破产制度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试点情况,与吴江法院的破产庭庭长郝振进行了访谈。
首先,郝庭长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目前在我国并无相关立法。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被指定为试点法院,同月出台了《吴江区人民法院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办理的是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类个人破产案件。
接着,郝庭长向团队成员介绍了吴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类个人破产案件试点法院,自类个人破产试点以来所受理的案件具体情况。截止到2022年5月,法院收到的个人债务清理的申请共80与件,受理66件,已审结64件,其中通过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的案件共有9件,因为无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免责的有1件,其余案件最终均未达到免除债务或债务清偿计划的效果。在通过债务清偿计划的10件案件中,免除的数额最大达2000余万。此外,郝庭长还向团队成员介绍了大部分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原因。约70%-80%的债务人身为企业经营者,为企业对外债务提供个人保证担保而担负债务,也因此,前往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一般负担的债务数额较巨大。对于如残疾、单亲家庭、低保等特殊群体,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仍然适用统一规定的条件,有时存在特殊情形免责。
最后,在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实施上,郝庭长就类个人破产案件应该适用更生程序还是应当类比清算程序的问题向团队成员作了介绍。实践中其基于的标准主要是看债务人有无未来正常收入,若有正常收入,则法院会要求其应当适用更生程序,在债务人身体健全,年龄也不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使其适用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适用往往非常严格。在类个人破产中,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与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基本一致。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类个人破产的更生程序中,不同的清偿率对应不同的考察期,清偿率越高,相对应的考察期越短。在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试点实践中,若债务清偿率达60%以上,则只需要对债务人进行一年的考察即可。
通过本次团队成员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类个人破产试点情况的访谈,团队成员有幸在郝庭长的介绍下,明确了我国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情况,同时也对吴江法院的类个人破产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学院 徐君皓)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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