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对话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8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选择模式”暑期实践团队成员徐心怡、周裕茹来到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许一峰主任、孙毅律师就有关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
首先,许主任向我们介绍了简文律所在破产重整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我们了解到,律所成立至今已以破产管理人身份承办了五十多起破产案件。2017年7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一批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资质审批中,简文顺利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并被评为目前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最高等级二级管理人。在2018年全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中,简文破产管理团队被评为八家优秀管理人之一。
随后,在许一峰主任的介绍下,我们与该律所专门负责破产类事务的孙毅律师进行了访谈。孙律师指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中实际上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处置,审查债权以及实施分配的第三方,宗旨是依法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实现更生。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豁免财产通常会限制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财产、辅助债务人继续工作的财产、以及与债务人人身无法分离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为豁免财产,同时,可以对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设置一定上限。对于债务人可能发生的谎报财产、故意逃废债的情况,破产管理人也有相应的措施来避免。
另外,孙律师针对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问题向我们作了介绍。对现有地方法规文件并未对个人破产重整和清算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孙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案件到底应该适用重整还是清算,应当根据债务人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个案分析。这就要求管理人或法院对个人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和准确判断,并综合考虑债务人诚信度和将产生的社会效益。
最后,孙律师对我国现有的个人破产程序给出了建议。他指出目前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入法,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出现了许多部分部门及机构尚不接受或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的情况,因此,他希望法律能够赋予管理人更多权利,以便更好的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此外,孙律师指出了目前个人破产程序存在的漏洞,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并不及于债务人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这给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较大便利。对此,孙律师也呼吁完善相应的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审查机制。
通过本次与访谈,团队成员在孙律师的介绍下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管理人、豁免财产、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引发了对现有个人破产程序不足之处的思考。(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周裕茹)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5 2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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