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了解个人破产,南师学子在行动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实践活动为团队成员访谈家乡法院或律师,就有关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落实情况与相关问题开展实证调研。
一方面,团队成员在法院开展访谈调研。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是江苏省省内第一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访谈内容主要围绕本团队三大课题核心问题展开。法院的李局长建议,对于个人破产,需要一些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措施。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被指定为试点法院,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类个人破产案件。郝庭长向团队成员介绍了吴江区人民法院自类个人破产试点以来所受理的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此次访谈,团队成员明确了我国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情况。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倪法官介绍,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深圳的相关条例进行了集体性地学习和了解。所以,倪法官结合自身办理的债权债务类执行案件情况,从“执行“这一角度为切入点,谈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最后,倪法官提出自己对于个人破产模式的见解。通过这次访谈,团队人员能从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法官的视角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意义。
另一方面,团队成员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线上与线下结合访谈。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的许一峰主任先介绍了有关简文律师事务所的情况。随后,团队成员以破产管理人的角度为切入点,访谈孙毅律师,对个人破产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此次访谈,让团队成员在破产管理人的角度了解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管理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接受访谈。他首先指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相关法律措施未极尽完善且民众法制观念还未彻底筑牢,所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法案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其次,他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在法庭审判后的执行阶段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与问题。在目前当地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破产制度不具备合适的土壤,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系统的考察完善后正式实行。与丁律师的访谈也提醒了团队成员应由实际引发思考,进一步探寻问题根源。
通过不同地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针对“个人破产的和解程序是否前置”、“个人破产采取自由选择还是选择模式”以及“个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标准辨明“的看法,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有关个人破产的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作者: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毛邱金曼)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5 2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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