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司法显真情、破产救济是福音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后疫情时代个体工商业处于下行状态,相当一部分个体商户面临资金链断裂,融资失败等困境。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数据显明当前民间债务纠纷之案例多于往年,且债权人债权实现更为困难即被执行人之执行不能案件亦为多数。源于中世纪英美法系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历经数十年的沉淀终于落地生根,其作为一项社会救济制度以解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为首要价值可谓符合我国社会实践现状之需求。
基于此南京师范大学“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团队在暑假期间对苏州、泰州、淮安、贵阳等11个城市进行实地访谈,先后走访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拓力律师事务所、贵阳市观山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等数十家法院和律所,主要针对“当前个人破产实行情况”,“前期准入认定依据”等重要问题寻求了法院和律所的实践经验,以望对个人破产的立法提出有效建议。
根据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李庭长介绍,除深圳外其余试点城市目前采取“类个人破产制度”故当前司法实践中没有真正意义上“清算”和“重整”之分。但是在本院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同样存在着与企业破产类似的前置和解程序,即在法院支持下召开债权人大会并产生一个债权人基本同意的和解方案。在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下,此方案具有强制效力,以确保和解结果的达成。
吴江区人民法院郝庭长向团队成员介绍了本院类个人破产试点以来所受理的案件具体情况。截止到2022年5月,法院收到的个人债务清理的申请共80余件,已审结64件,其中通过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的案件共有9件。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公布案例数量仅为个位数,可见当前个人破产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针对个人破产的准入认定,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倪法官表示对于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以往信用状况良好、积极配合债务履行却无履行条件(资不抵债、又无经济来源,多是家庭极度困难,或者面临意外风险导致经济条件恶化,如生意失败、重病治疗费用过多等)的债务人应当得到救济,获得经济上的重生。
访谈过程中,团队也了解到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孙毅律师谈道,我国仍将长期处于个人破产立法的起步阶段,个人破产制度接受度尚不广泛,部分部门及机构尚不接受或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泰州高新区法院李局长也谈到当前配套措施不完善,债权人债务人自治过度,法院难以推动破产进程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最后,访谈法院和律所都提出了宝贵意见,如简文律所孙律师提出建议完善相应的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审查机制,以提高前期准入人数。泰州李剑锋局长建议在我们立法不充分,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制度应采取法定模式,并且法院要起到推动和审查的作用,不能任由债务人自治。
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福利性质,该制度落地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更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本次实践意义丰富,唯有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 论基础才能为成文法的制定提供最可靠的理 论依据。相信个人破产相关制度会逐步完善,相信应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公平正义会得到维护,相信司法永远是带有温情的。(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朱恩兴)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5 2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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