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与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的访谈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8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成员徐心怡、周裕茹来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主任孙毅、许海峰就有关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访谈,对律所处理个人破产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
首先,许海峰主任向团队成员介绍了有关简文律师事务所的相应情况。简文律所在企业破产、重组、清算上有着丰富理论和实务经验,并且在并购重组、商事诉讼领域也有广泛涉猎,这也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了充分支撑和后备资源。在2017年7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一批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资质审批中,简文实力出众,顺利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被评为二级管理人,为目前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最高等级。2028年度全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中,简文破产管理团队被评为八家优秀管理人之一。
随后,团队成员与孙毅主任进行了访谈。团队成员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为切入点,对个人破产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孙毅先生首先指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其实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处置,审查债权,以及实施分配的中立第三方。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植物人的开支等事宜。在这一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要进行豁免财产的判断,一般分为以下三类,即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财产、辅助债务人继续工作的财产、与债务人的人身无法分离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同时,可以对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设置一定上限。接着,孙主任又向团队成员介绍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及二者的划分标准与其适用的前提。孙主任指出,在划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债务人偿债能力及意愿、陷入资不抵债的原因等,个案分析,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在个案判断中,既需要依靠管理人/法院对个人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全面调查和准确判断,也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诚信度、将产生的社 会效益等因素。
在访谈的最后,孙主任又补充道,因目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入法,考虑到我国仍将长期处于个人破产立法的起步阶段,个人破产制度接受度尚不广泛,部分部门及机构尚不接受或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针对此,孙主任提出建议,希望能够赋予管理人更多权利,以便更好的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另外,虽然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规定已明确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主动告知财产情况,但如债务人子女为成年人,则作为独立个体,管理人对财产的调查并不及于债务人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这给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较大便利。对此,孙主任也建议完善相应的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审查机制。
通过本次团队成员与简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访谈,团队成员有幸在许主任、孙主任的介绍下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了解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管理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现在个人破产程序不足之处的思考,团队成员更加意识到了实践在学习中的重要性。(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徐心怡)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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