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所的访谈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0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汪震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与京师律师事务所赵可阳律师就破产管理人及类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同时赵律从法制史、传统文化角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难。赵律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方向是民事诉讼法,今就职于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理事单位。作为职业律师,他的专业方向是公司诉讼和商事纠纷,曾经大量参与过一些公司破产的案件。
赵律师向团队成员介绍,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类个人破产制度,南京中院称之为“经济重生”。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个人破产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套组合拳,与2022年6月送审的《强制执行法》、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制度在一起,加快建设信用社会,进一步解决执行问题。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个19年出来的新制度,它的案例非常少且全国尚未普及,也没有司法解释。目前在深圳、江苏等地试点,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案例作为参考。
破产程序有三种,程度从轻到重分别是: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清算对债务人信用和营业事务的影响特别大,债务人只能保留基本生活有限财产,适量现金,衣服,必要的家庭家用电器以及文具书籍,其他的全部不动产车子等全部都有破产管理处接管的。重整相对来讲好一点,比如说企业一些优质资产或者个人有潜力可以还上,通过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事业,保留房产或者其他特定资产的,他的自由度还是比较高的。
和解缓和更大,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这有点类似于诉讼的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赵律师表示,在程序上,破产清算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跟企业破产类似)。重整先审查汇报开债权人会议然后再做一个破产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认可。和解的话就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如果在做出重整,清算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矛盾,作为破产管理人一般会询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同时也会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去查这些债务人的财务情况,然后再做出最有利于各方的决定。既要帮债务人又要帮债权人,同时也有自己的判断力。在得出结论时会重点的审查,然后平衡各方的利益。)
接着,赵律师从法制史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问题。引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一些话,“我们中国社会是一个极端重视传统的一个社会,破产制度是先进的,但先进的不一定必然合适。”个人破产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制度,赵律认为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本土化,先进行试点。然后在试点中发现这个制度的一些问题,不能就是说直接把国外的制度复制粘贴下来,那样在我国是行不通的。赵律还提到,从古到今,中国群众都普遍存在“耻讼厌讼”的意识,而且诉讼活动中人格会受损。群众对于公正判决的期望值比较低迷。(诉讼等于说是对簿公堂,不想撕破脸皮从而更希望找人调解)。赵律认为我们是中国人传统的东方思维,东方的一些文化文化模式,把现在的一些法制的东西引入进来以后,会造成水土不服的情况,实施效果可能非常不好,像过去的很多制度都有执行难的情况。
赵律师认为,个人破产第一是要解决是要帮助那些诚实且不幸的公民。第二,我们不能把目光只聚焦于那些再创业的商人中,而是更多的去普及到一些普通人身上(比如说烂尾楼的房贷需要偿还,还有贷款先息后本还不完的情况也可能适用个人破产)。第三,我们作为破产管理人再去进行办理个人破产管理的事务中一定要严格审查,对于虚假陈述是一票否决权。只要有对负债,个人财产情况有过虚假陈述的,一票否决直接驳回你的申请。赵律在此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绝对不能成为一些人逃避债务的一个保护伞,这是重中之重。(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汪震)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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