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对话南京法院,研究个人破产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5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成员钱艺能来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就南京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与相关问题,与该院执行庭庭长刘毅开展了实证调研。
首先,刘庭长向团队成员介绍了高淳法院的试点情况。2020年6月,高淳法院开始个人破产的试点,自试点至今,共申请了20多件案件,法院共受理12件,其中有3件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类个人破产程序与企业破产的程序基本一致,但在个人破产中,清算难以被当事人接受,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后主体便灭失了,而自然人破产后主体依旧存在,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源源不断地创造财产,这也是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最大的区别。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类个人破产目前面临的状况也比较尴尬,在实践中更多地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向当事人介绍类个人破产等方式,让更多的债权人接受类个人破产,最终使陷入巨额债务的债务人免债,因此类个人破产也被称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其次,团队成员就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的负债原因,向刘庭长了解了相关情况。一半以上前往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其申请原因都是要为企业生产经营作担保。在我国,企业往往要和企业主捆绑来进行信贷,在这个大背景下,企业主投入越多,债务产生的风险也越大,其欠债数额少则一两百万,多则三四千万,而这影响的不仅有企业主,还有企业主的家人。
接着,团队成员从理 论角度,就我国未来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是否要采取强制性庭外和解,询问了刘庭长的意见。外国法如德国对于个人破产都采取了前置和解模式,即在进入破产模式之前,法院强制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庭外和解。刘庭长对此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我国对于和解、调解历来是非常重视的,相应的调解机构种类也非常丰富,这也使调解的力量本来就比较壮大,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此外,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债务人往往有共同的交集而从属于某一个团体,在这些团体中很容易找到一个他们共同信服的调解组织,这构成了庭外和解的基础。随着近年来疫情发展,整个社会对社会风险和商业风险的认知也有了极大的提升,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以债权让步来替换高效偿还的这样一种调解方式,整个社会思想的变化构成了庭外和解的基础。
最后,高淳法院在类个人破产的破冰阶段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的试点激发了许多反思。第一,上位法的缺失导致类个人破产只能是在当事人双方意识自治的范畴内进行和解,无法通过法院查明财产及债务情况而强制性执行,使得个人破产的核心——债务人的免债无法得到保障。第二,金融债权人或者国有资产债权人的相关经办人员基于履职风险的考虑,接受免债的意愿一般并不强烈。第三,社会层面的不理解,特别是债权人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难以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第四,在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方面,管理人经费的保障缺乏制度层面上解决的设计。破产管理人通常工作很辛苦,管理人在债权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做最终的决策,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管理费用往往比较低廉,因此管理人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第五,从债务人角度,很多的债务人、被执行人认为欠下巨额债务已是众所周知的情况,经过很长的时间沉淀之后,债权人也都知道债务人还不起债的事实,不会再去找债务人要债,这时债务人可能已经换了一个地方,过上了很好的生活,而类个人破产意味着要把所有的债权人召集起来,让债务人重新面对债权人和巨额债务,这使债务人的内心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通过与刘庭长的访谈,团队成员对类个人破产在南京地区的试点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也激励团队成员从实践中反思,进一步了解个人破产制度。(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钱艺能)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2022-08-13 01:55:58
2022-08-11 22:58:43
2022-08-11 18:26:50
中华生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