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对话贵阳法院,助力个人破产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1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选择模式”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李瑞雪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向该院执行局法官倪卫中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与相关问题开展实证调研。
基于当下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破产审判水平存在差异、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个人破产法,我国采用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式,以促成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深圳、江苏、浙江等地区由于经济体量大、实力强,且当地法院的破产审判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因而率先成立试点。倪法官介绍,目前贵州虽未成立个人破产试点,但自深圳相关条例出台后,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集体性地学习和了解。随后,结合自身办理的债权债务类执行案件情况,倪法官从“执行”这一角度为切入点,谈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
首先,倪法官表示,实务中存在一定量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形,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债权债务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协议,则法院会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资金账户,查封、拍卖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同时会开具限制高消费令,直至债务履行完毕。除此之外,满足法定条件的部分被执行人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进而产生银行业务告停、工商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单位晋升受限或纪律处分(公务员)、家人生活受限等一系列蝴蝶效应。
其次,倪法官认为如果债务人属于有经济来源、具备还款能力的,上述强制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债务履行;但对于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以往信用状况良好、积极配合债务履行却无履行条件(资不抵债、又无经济来源,多是家庭极度困难,或者面临意外风险导致经济条件恶化,如生意失败、重病治疗费用过多等)的债务人来说,上述措施起到的作用并不强,反而使债务人生活雪上加霜、进一步陷入生活困境,是十分不幸的,若个人破产制度普及,这部分债务人可得到救济,获得经济上的重生。
接着,倪法官认为,尽管当下个人破产制度有必要确立,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债务人想要转移资产或者故意逃债的手段多样灵活,且由于我国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法院和银行、金融平台等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待进一步接轨完善,若准入门槛设置较低,难以排查出借个人破产之名、行恶意逃债之实的人。其次,虽然弱势群体在社会上一般需要特殊照顾,但如果对其都有政策照顾,不仅会导致债权人抵触,也可能造成债务人抱有侥幸心态。倪法官接着说道,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这类特殊人群,才应当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的,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最后,倪法官发表了他对于个人破产模式的见解。一方面,倪法官肯定了“前置和解模式”的意义,类比实务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设置的执行前和解程序,表明在前置和解模式下,法院“第三方”适时调整双方情绪、提醒协商中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给予合理建议,能有效促进了当事人的互相理解及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进一步认识,这对于案情较为简单、债务较小的案件来说是比较有效的,也在极大地节约了程序上的人力成本和司法资源,展现了多元化解力量积极促成双方和解的功能,减小对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限制,利于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另一方面,对于“重整”和“清算”的决定权这一问题,倪法官认为应当给予法官适当裁量权,而非由债务人自行定夺,否则于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调取当事人财务状况等信息时较为全面、有效率,所做的判断也更专业、可行。
通过本次团队成员与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的访谈,团队成员有幸在倪卫中法官的介绍下从城市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法官的视角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意义,也对相关程序设置模式有了更深入、多元的认识。(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瑞雪)
责任编辑:李真
2022-08-14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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