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法官,我的丈夫因为照顾重伤的两个孩子劳累成疾过世了。感谢你们当年的公正判决,让我和两个孩子的生活重新有了希望。现在孩子们都已经背起书包重新上学了”。12月10日,彭女士赠送一面“人民公仆 心系百姓 公正执法”的锦旗给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楠竹山人民法庭。
“彭女士,你已经收到赔偿金,以后要坚强、好好生活,用心培养孩子。”楠竹山人民法庭庭长欧阳超握着当事人彭女士的手语重心长地说道。
刘某系某交通公司雇佣的司机。2022年8月3日下午,司机刘某驾驶某交通公司经营管理的公交车,搭载着14岁的小肖、17岁的大肖(均系彭女士孩子)等乘客,通过凹凸不平的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握紧方向盘,车轮偏摆时不能及时防控,致使车辆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碰,然后又撞在道路右侧绿化树及交通设施上,造成小肖、大肖等乘客严重受伤,司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肖、大肖等乘客无责任。彭女士家为两名小孩辗转多家医院进行百余天的住院治疗,并因两名小孩的损失将某交通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肖、大肖作为乘客乘坐某交通公司经营管理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肖、大肖乘坐某公共交通公司的客车,因驾驶人忽视交通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小肖、大肖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某交通公司作为承运人违反了应把小肖、大肖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及运输中保障小肖、大肖人身安全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某交通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是300,000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最高责任限额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小肖、大肖受伤以后,某交通公司虽立即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此次交通事故对小肖、大肖造成了不可逆的身体损伤。故法院判决某交通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还应赔付小肖和大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万余元。某交通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当面表示不上诉并按规定支付了赔偿款。“守护生命安全,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本案中,交通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也秉持“以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始终。在今后的工作中,雨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公正与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法治之力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周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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