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违规运输食用油,食品安全红线遭僭越
近日,多起油罐车在未进行任何清洗的情况下直接用于运输食用油的案件被各大媒体曝光,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全民瞩目的食品安全事件,《法治观察》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与知名法律评论员杜兆勇,共同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与治理之道。
在接受《法治观察》主持人汪国强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对此类“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震惊,并指出这一行为在民事、行政及刑事层面均造成了恶劣影响。杨帆教授强调,在新媒体时代,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与基本治理环节的完善应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此类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食品安全底线的严重挑战。
著名法律评论员杜兆勇指出,针对此类违规违法行为,公众可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民法、行政法及刑法等多维度的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权益。具体而言,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同时,检察院也有权根据案件性质,适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力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油罐车违规运输食用油”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相关条款。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面对这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国务院食安办紧急召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五部门,联合开展彻查行动,力求迅速查明真相,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关于此现象的根本原因,杨帆教授分析指出,一是部分地区过度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了食品安全等具体指标的监管;二是立法与行政组织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挑战;三是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从业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建议应建立全链条、全流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生产、运输、销售到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把控,将食品安全的任何死角都消灭掉;根据机动车的用途来划分不同的类型,通过外形的不同就将运输煤油与食用油的车辆简单分开,以确保化工用品与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得到严格区分。
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感谢两位专家的点评,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各个机关都已经介入,希望给老百姓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对于此次事件我们将继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王文杰
2024-07-17 12:25:17
2024-07-09 18:20:22
中华生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