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公开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鹿邑县某建材公司被罚款62171元,基本案情:2024年3月10日,鹿邑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协调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烧结砖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污设施脱硫塔+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现场对旋转窑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编号:DA003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的SO2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三次全流程示值误差检测:SO2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量程为0-500mg/m3,标气浓度SO2为151ppm,第一次高标仪器测量值:SO2为84.65ppm,示值误差:-43.94%;第二次中标仪器测量值:SO2为91.76ppm,示值误差:-39.23%;第三次低标仪器测量值:SO2为94.96ppm,示值误差:-37.11%;三次示值误差平均值:-40.09% 超过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示值误差要求±5%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8,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柒拾壹元整(62171元)。案件启示: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也充分说明当前部分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属于企业责任主体,企业疏于平时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本案中,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帮扶该企业及时整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企业积极主动,整改效果较好,具有典型示范性。




责任编辑:柯鹏
2024-06-19 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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