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践 | 探究泰州个人破产,我们在行动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7月12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程序选择模式”暑期实践团队成员朱恩兴、殷磊来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李剑锋就有关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落实情况与相关问题开展实证调研。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规范。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属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资产迅速增长背景之下的“新生事物”。此次到访的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于2020年被江苏省高院列为省内第一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办理经验,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此次访谈主要围绕“个人破产的和解程序是否前置”、“个人破产采取自由选择还是选择模式”以及“个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标准辨明”三大本课题核心问题展开。访谈员朱恩兴和殷磊首先就该院相关案件实际办理情况对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现状进行了基本的了解。李剑锋局长介绍道,高新区法院在江苏省高院的指导下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办理了第一例全市个人破产案件;但是,由于前期准入门槛较高,目前本院的案件受理量仍是个位数,申请人数也相对较少。就目前的十几例申请来看,债务人主动申请的情况比较普遍,且申请者多为部分经营不善、融资失败、并且并未选择企业破产程序的中小企业主。申请数少、受理率低、门槛较高、适用面窄是当前阶段个人破产制度落实情况的基本特征。
就案件办理的具体过程而言,李剑锋局长指出,该院目前的破产程序是类个人破产,并不与个人破产试点先行区深圳完全一致。但是在该院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同样存在着与企业破产类似的前置和解程序,即在法院支持下召开债权人大会并产生一个债权人基本同意的和解方案。在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下,此方案具有强制效力,以确保和解结果的达成。李局长补充道,尽管前置和解在当前阶段阶段还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但后续立法应该会采取此种庭外和解模式,以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衷。接着,李局长结合司法实践,以审慎的姿态对个人破产申请特殊主体是否应当特殊照顾、个人破产准入门槛是否应当适当放低、自由选择模式立法与限制选择模式立法在实践中孰优孰劣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答复。在关于第三点的讨论中,他强调类个人破产其实没有规定所谓的重整和清算,相关程序目前局限在“类和解”,但是把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免除并且消除他的限制消费和失信也有重整的内容在里面;同时,在我们立法不充分,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最好还是采取法定模式,并且法院要在里面起到推动和审查的作用,不能任由债务人自治。
最后,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李局长提出了中肯的建议。要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宗旨——解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诚信的有效审查方式在当前显然是不足的,这一点还需要法律工作者们的共同努力才能达致;另外,重整和清算程序的进一步完备、前置和解的有效化和制度化,都还需要一些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措施。
结语:歌德曾说:“所有理 论都是灰色的,唯有生命之树常青。”对于法科生而言,任何仅从理 论构建中获得其生命的制度都是虚妄的。在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思考立法旨归,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理 论的真正新生,在躬行其间的反思中反哺法治实践,是此次个人破产制度专题暑期实践带给我们的一大教益。(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殷磊)
责任编辑: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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